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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信人可以坐高铁吗(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飞机高铁)

吾亦旋 2022-09-19 20:20:04 5138次 热点

可以,只是限制舱位,能坐高铁二等座,不得选择选择列车软卧以上舱位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,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,需要解除消费限制令,或者向法院申请乘坐高铁,批准后才能乘坐。

实话说,我不知道限制债务人乘坐飞机高铁,在债务化解中到底起到了多少作用?

相反,大家似乎对于其他的限制以及惩罚条款倒没什么异议,唯独限制乘坐飞机高铁,却一直饱受诟病!

至于原因嘛,一方面确实给债务人的出行带来麻烦;另一方面对于债务化解也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。相反,因为限制债务人乘坐飞机高铁,反而增加了债务人的出行成本,降低了债务人的创造能力,与债务化解更加不利。

一、限制债务人乘坐飞机高铁的法律背景

2010年,最高法颁布实施了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的法律条款,其中一条就是限制失信人乘坐飞机高铁。

而实施此条款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限制债务人进行高消费,杜绝一边赖着债务人的钱不还,一边高消费,由此引发的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,违法社会公序良俗,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。

什么叫高消费?不一定是单项价格绝对最高,而是相对较高。

比如治疗重症的药品,一直几万几十万,但是没有替代品,那么就不算高消费。

比如相同的行程,乘坐普通交通工具,需要200元,但是乘坐飞机高铁需要花费2000元,相比较来说飞机高铁就属于高消费。

回到2010年,因为那时候高铁和飞机还不是太普遍,大部分老百姓还是普通交通工具出行,飞机高铁的价格比起普通交通工具来说,确实属于高消费。

所以,考虑到个别债务人一边拒不履行偿还义务,一边享受高消费,所以法院采取如此限制措施,完全可以理解。

但是,我也查了下当时的黑名单数据,截至2010年6月30日,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案864人,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判处706人;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;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;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。

所以,即便是限制,也是极少数债务人。在过去的2年之间内,失信惩戒人数一直保持在600万人左右,而今年短短的半年时间,失信惩戒人数就增加了100万人。

这就不再是简单地拒不履行层面的问题了!

二、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的作用

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,都要有助于纠正错误,这是根本。那么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对于债务化解究竟有没有意义呢?

原则上来说,对于债务人确实具有惩戒意义。

其一,精神层面来讲,限制了债务人乘坐飞机高铁,让债务人失去尊严,没有了面子;比如三五好友同去办事,但是唯独你无法乘坐飞机高铁,在心理上就会产生自卑和畏惧。

第二,不能乘坐快速交通工具,就意味着债务人在时间和时效上缺乏竞争优势,也会对债务人形成心理攻势。

当然,个人觉得对于失信人的意义也仅限于此,全国数以千万计的失信被执行人,没有几个是因为被限制了出行工具而主动履行偿还义务的,从这一点上来说,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在债务化解中起到的作用,非常有限。

但是,之所以债务人对此条限制争议颇大,是因为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对于债务化解,限制的是他们的创造能力。

1、飞机高铁已经属于普通消费,这跟限制高消费背道而驰。

随着我国高铁和航空业的迅猛发展,不但让我们的速度提升了,同时更多的人选择飞机高铁,摊薄了成本,再加上国家政策的优惠,飞机高铁不但非常普及,而且价格也非常便宜。

我随便查了查动车票价,同样的行程,一张600元左右的车票,绿皮火车只比动车便宜了100元左右,但是却要比动车多行驶近1天。很显然,看似节省了100元的差价,但是要用耽误的一天时间来弥补。事实上,乘坐飞机高铁的成本是一样的。

当然,如果遇到急事,债务人只好选择其他交通工具,比如租赁私家车,无形中更是增加了出行成本。

所以,限制高消费俨然成了摆设。

2、限制乘坐飞机高铁,大大降低了债务人的创造能力。

看似耽误一天两天的时间,但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,时间就是金钱,速度就是竞争力,机会瞬间即逝。

一直以来我的观点就是,负债后千万不要待在原地,否则只能等死,债务人必须要去折腾,尤其是负债数额太大的债务人,天天被债权人围追堵截,那么债务就永远不要想还清。

所以,出行就成了必须要面对的事,而交通工具就显得尤为重要。

但是我们发现,老板等在谈判桌,债务人还在半道上;面试结束了,等着面试的债务人还在途中;工作等着你干,债务人却迟迟赶不到。

合作的老板会等你吗?

面试官会等你吗?

整个企业会等你一个人吗?

尤其是频繁出差工作的人,这就更让他们无法正常工作。

综上所述,限制乘坐飞机高铁,实际上就是限制了债务人的创造能力,我觉得债权人务必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。

是提高他们挣钱的速度,还是施加压力让他们长期处于低创造能力之下,债权人心里必须要有一本账!

三、分级而治,努力恢复债务人的创造能力,提高他们的创造能力,才是化解债务纠纷的最佳途径。

我之前就说过,预期限制大部分债务人的出行,还不如加大清查有钱不还者财产的力度。

相比于限制飞机高铁节省下来的那点钱,跟有钱恶意赖账的财产比起来,简直不值一提。

所以,一刀切地将所有债务人纳入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的行列。其实最终损害的不仅是广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,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。

从失信人数的急剧增加上,我们应该意识到问题出在哪了,绝不能以为还债就否定一个债务人的素质和品行。

所以,我们应该采取一切有效手段恢复债务人的创造能力,提高他们的创造能力。我也分析过,债务纠纷近5年内可能都不会好转,其一是整体经济环境不好,其二是产业结构不利于普通人东山再起,其三就业形势严峻,数亿千万的大学生方无工可打,更何况是缺乏竞争力的债务人。

越是这种情况,于是要创造有利条件,让他们具备创造能力。债务化解的必要前提就是:偿还能力,其他都是扯淡!

老实说,如果债务人被逼得自身难保,那么债务人还会考虑到还债的问题,考虑到诚信的问题吗?

总结:

当然,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是有必要的,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给债务人惊醒;限制高消费也是有必要的,一边享受着高消费,一边损害着债权人的利益,这是绝不能允许的。

但是,限制乘坐飞机高铁,显然已经不具备高消费的属性了,而且还会降低债务人的创造能力,这于债务化解更加不利,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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